《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转载
5.6存储和管理
本部分对预处理和拆解后产生的可再利用零件、材料以及各种废弃物的存储和管理提出要求。
本部分与环保关系密切,多为强制性条款。
5.6.1废液的存储:应使用各种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强制)
5.6.3对存储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强制)
避免因容器之间的混淆导致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5.6.4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制)
分类存储和标识是便于下一步环保处理和再利用。
5.6.5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强制)
关于废弃物处理的强制条款:5.6.6、5.6.8、5.6.9。
5.6.6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两个环保标准要求执行----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GB18597(危险废物)。
5.6.8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随意焚烧、丢弃。
这里的固体废物指拆解后产生的不能利用一般废物、废渣等。
5.6.9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处理不同的危险废物需要取得不同的处理资质,拆解企业无相关处理资质的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的收集,然后集中委托专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处置。
5.6.2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应在室内存储。
为了较长时间的保持旧件的可再利用性。
5.6.7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避免长时间存储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隐患。
5.6.10标准中附录(资料性附录)列出了报废汽车典型废弃物拆解和存储方法及注意事项。
这些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是参考了美国、日本等国的部分地方政府关于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而编写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议企业采纳。
6、企业管理
针对国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本标准第6部分为规范回收拆解企业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技术水平而提出的有关要求。
本章均为推荐性条款。
6.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报废汽车总成零部件流向市场
6.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3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废弃物环保管理制度等,并形成相应的管理文件。
6.4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及废弃物的流向等。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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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Han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