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转载
5.3报废汽车存储
5.3.1条考虑到待拆报废汽车的一些部件中存留着部分油液,为避免油液渗出造成污染,因此规定报废汽车应避免侧放和倒放。
5.3.2条报废汽车叠放时,应考虑安全因素,上下重心重合,防止掉落,且提出了高度限制要求;
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
采取框架结构,要考虑承重安全性,并能合理装卸。
5.3.3报废汽车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本条强制性条款。为避免污染,待拆报废汽车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报废汽车应有专门的存放区域。
5.3.4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避免废车长时间放置带来的再利用水平降低及潜在的环保威胁。
5.4拆解
5.4.1拆解需去除的主要零部件。
拆解企业应参照5.4.1款要求全面充分地完成拆解工作;
主要污染物已在拆解预处理阶段去除,本条只是列出了需要拆解的部件,没有规定拆解的顺序。
5.4.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5.5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报废汽车拆解时应满足的一般技术要求,这些技术要求是为了尽可能的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并满足国家安全、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强制性条款:5.5.3、5.5.4
5.5.3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因此要求废液必须分类回收,各类废液排空率不低于90%。
5.5.4制冷剂必须分类回收,不能混合,目前回收的车用制冷剂主要是CFC-12和HFC-134a。
5.5.1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尽量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5.2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和拆解信息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5.5.5恰当的拆解和隔离零部件及材料,避免损伤或污染可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利用材料。
拆解时要尽量避免损伤有再利用价值的零件,隔离是指存放零部件时应当分类存放,比如对不同存放区域做相应标识(例如车门存放区、车灯存放区等)。
5.5.6国家法律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废金属材料利用。
目的是防止倒卖报废汽车总成进行拼装车。
5.5.7可再利用件入库前清洗和防锈。
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存旧零部件,提高报废汽车上的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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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Han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