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政策法规解读四之上篇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本章分四部分提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需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对于强制性条款的要求,新设立和已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4.1场地要求
本部分参考了日本《报废汽车的再资源化等相关法律执行规则》中的第五十七条对拆解从业者许可的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
4.1.1面积要求(推荐):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作业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4.1.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要求(强制):地面硬化并防渗漏。----防止报废汽车中的废液渗入地下。
4.1.3拆解场地要求(强制):A.封闭或半封闭车间;B.地面防渗漏;C.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D.远离居民区。
4.1.4应设置旧零件仓库(推荐)。便于拆解后的可再利用零件的集中、有序存放,保证可再利用旧零件的使用价值。
4.1.5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总排水口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排水沟(强制)。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地面在清洗时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废油,为防止废油流到拆解厂之外,需要采用油水分离装置及与其相连的排水沟进行油水分离,使污水达标排放,并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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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Han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